最近在辦旅遊
碰到了許多的問題
其中一個問題就是有朋友臨時說沒錢
然後要取消參加國外旅遊
這個問題還真是讓人又氣又頭痛
現在的小孩怎麼都這樣呀

翻了翻觀光法規--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
仔細詳閱了以後
發現§27就是再講這個狀況
如下述~
§27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
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,但應繳交證照費用,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:
一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二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三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四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五、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,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。
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

如果想要看全文,網址如下述
http://admin.taiwan.net.tw/public/public.asp?selno=504&relno=504
裡面除了有國內外定型化契約範本外
還有禮券定型化契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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